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发布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案例一中,以浙江杭州某市政工程公司虞某荣、戴某松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走私武器、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成14人轻伤、8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为谋求庇护,该组织多次行贿,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合计700余万元,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最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25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判决后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5年,被告人虞某荣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997年刑满释放后,虞某荣先后结识了被告人吴某龙、王某成等人。2002年以来,虞某荣、王某成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戴某松、高某昌、杨某江、来某维、华某平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2009年9月,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合谋,有组织地强迫杭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强行入股某房产项目,非法获利4180万元,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确立强势地位。后虞某荣、戴某松成立杭州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涉足土方、市政等工程领域,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在工程、土方领域建立非法秩序,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与此同时,自2001年以来,被告人吴某龙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来某东、汤某云等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12月,吴某龙组织的来某东加入以虞某荣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7月以来,为取得工程土方项目,吴某龙与虞某荣、戴某松等人合谋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吴某龙手下汤某云亦受虞某荣、戴某松指使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两股势力相互勾结、融合,以经济利益和工程项目为纽带,发展扩大成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吴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下有骨干成员10人、积极参加者17人、一般参加者35人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分层管理,以暴力为后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该组织“以商养黑”,将攫取的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并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偿还赌债,为支持成员犯罪购买作案工具、提供逃匿经费、出资赔偿、摆平事端、提供治疗费用、安抚善后等,还组织成员聚会、娱乐、吸毒,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分配利益、笼络人心,并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以此维持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走私武器、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成14人轻伤、8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为谋求庇护,该组织多次行贿,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合计700余万元,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大量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的土方、市政绿化、土建等工程,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逼讨债务,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实施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该组织还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使其逃避打击,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
本案由浙江省公安厅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同日指定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该案虞某荣等14名被告人(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及5个被告单位涉黑一案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1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余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所涉案件由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武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无期徒刑、二十五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涉黑案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的刑罚。判决后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曾某雄,男,56岁,广东省五华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五华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五华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远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曾甲(曾某雄次子)、曾乙(曾某雄长子)、李某东(曾某雄外甥)等其他25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世纪90年代,曾某雄及其家族成员开始涉足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建筑行业,参与当地一些工程项目建设。2003年,曾某雄为争夺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园(系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总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落地企业近百家)工程项目,殴打工程老板廖某菓致其轻伤,迫使其放弃该项目。曾某雄因此事被判刑,但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为控制工业园工程,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05年,为推进工业园的项目施工,曾某雄纠集曾乙等人持械殴打进行土地维权的周某茂、曾甲辉等村民,造成曾甲辉重伤、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该案中曾某雄方未受到任何处理,周某茂方因其他案件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自此,曾某雄犯罪团伙在该工业园及周边地区取得强势地位并树立非法权威,以曾某雄为组织者、领导者,曾乙、曾某雄外甥李某东、包甲明、包乙明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此后该组织利用非法影响力继续在工业园区强揽工程牟利,不断发展壮大。曾某雄次子曾甲因犯抢夺罪被判刑,于2010年2月刑满释放后,协助曾某雄管理工程项目,依托其父亲曾某雄出资和前期形成的非法影响力,先后成立五华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外挂商号某酒吧)等企业,并以该酒吧等为聚集地,纠集曾某祥、李某等18名有前科、吸毒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
其间,曾某雄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陆续成立五华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五华县某建设有限公司等18家远信系公司,均由其家族成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组织成员大多在某酒吧担任内保或者在远信系其他公司任职,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该组织利用其非法影响力以及暴力威胁手段承揽工业园的厂房建设、土石方、混凝土、爆破等工程牟取暴利,并将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福利、娱乐、购买作案工具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和扣押了涉案银行资金、保险理财产品等约1900万元,依法对116处不动产和166辆汽车、重型工程车等限制交易,对未结清工程款约1.79亿元进行截留。
该组织长期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19起犯罪行为及大量违法活动,造成2人重伤、11人轻伤及多名群众受伤的严重后果;在多个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以暴力为依托,组织多名成员到施工现场站场造势,强行施工。
该组织通过实施前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工业园周边地区取得强势地位并树立非法威信,非法控制了工业园的大部分厂房建设、土石方、混凝土、爆破等工程,以致其他人在工业园做上述工程需要经过该组织同意或者跟该组织打招呼;对工业园及周边地区的群众形成心理威慑,致使众多违法犯罪活动的被害人及相关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对当地工程建设形成非法控制,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如2012年,被害人李某希、李甲明获得工业园内铺设燃气管道的工程后,惧于曾某雄等人的势力,特意登门拜访曾某雄征得同意后才敢开始施工,但刚施工即被曾甲逼迫,不得已将该工程让予曾甲。工业园内的公司如想使用其他公司供应的混凝土,须事先跟远信系公司打招呼征得曾某雄同意后方能入场,否则会受到恐吓、干扰。
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为壮大产业、谋取更多利益,曾某雄、曾乙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挖毁、填埋林地及混凝土硬底化、兴建建筑物等方式,逐步对涉案农用地进行开发建设,造成涉案农用地原有耕作层、山体排水系统被毁坏,原有种植条件和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30日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被告人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27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判处组织者、领导者曾某雄、曾甲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财产刑;判决曾某雄、曾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200余万元,承担鉴定评估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曾某雄、曾甲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4月23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周甲,男,38岁,湖南长沙某环保物流有限公司股东,长沙某砂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殴打、威胁他人被行政处罚。
被告人周乙,男,35岁,长沙某砂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威胁、恐吓他人被行政处罚。
2013年至2018年期间,周甲、周乙两兄弟以家族关系为纽带,以经济利益笼络部分社会闲散人员以及个别公职人员,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湘江新区)洋湖片区一带打压行业竞争对手、阻挠行政机关执法、强揽项目建设土方工程,并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1起,逐渐形成以周甲、周乙为组织者、领导者,李某杰、莫某等为骨干成员,刘某宇、阳某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刘某文、刘某昌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坐大成势、称霸一方,该组织惯于“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周甲先后于2015年8月和2018年10月成立长沙某环保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长沙某砂石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公司形式管理组织成员,将相关组织成员“变身”为公司股东、高管或安排在公司任职,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管控组织成员和分配红利、支付薪酬,并为受到打击处理的组织成员“接风洗尘”“红包慰问”,形成了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出事由组织“摆平”等行事惯例。为把控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业务,该组织以环保物流、渣土运输等公司为幌子实施犯罪攫取“黑财”,仅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涉案金额就高达3000余万元、违法所得590余万元;案发后,扣押涉案车辆11辆,查封房屋26套,冻结银行账户46个、账户金额共计1750余万元,冻结股权价值1150万元。
为逃避打击、长期存续,该组织主要通过聚众造势、语言威胁、堵门阻工等“软暴力”行为,以“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逼迫他人退出已承揽的工程项目,强行入股他人承揽的工程项目,或者在承揽工程项目后故意拖延工期且拒不退场,故意制造“僵局”迫使项目方将后续项目继续交由其承揽。2013年至2018年期间,洋湖生态新城出让地块的建设或在建工程项目17个,周甲、周乙等人参与商业项目土方工程9个,占洋湖新城项目总数的53%,其中有6个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揽所得,3个利用组织“威名”承揽所得,另对其他2个商业工程项目实施了堵门、阻工行为,意图强揽项目土方工程,迫使对方支付“退场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造成了当地商业项目土方工程没有周甲、周乙等人的同意或者参与就无法顺利实施,其他单位、个人也不敢来洋湖街道承揽土方工程的非法控制局面。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把控当地土方工程的准入、退出、经营,该组织“软硬兼施”,或以行贿、送礼、分红等方式拉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或殴打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阻挠执法,造成群众和正当经营企业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严重干扰、破坏了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秩序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系列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侦查。2019年7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宁乡市公安局管辖。同年9月23日,宁乡市公安局以周甲、周乙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5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犯罪,判处周甲、周乙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和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11月2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梅,女,43岁,山东某路政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因盗窃、绑架、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犯罪,先后4次被判刑入狱。
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梅刑满释放后,通过淄博市临淄区雪宫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崔某勇(另案处理)的关系,开始承揽雪宫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拆迁等工程。其利用自身曾多次被打击处理的恶名,纠集、笼络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在2年多时间内,实施6次故意毁坏财物、5次寻衅滋事、1次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梅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某、李某鹏等人积极参与的“强拆”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李某梅系总指挥,孙某和李某鹏直接听命于李某梅,另外,还有具体实施破门强拆的“内围人员”以及站场壮势的“外围人员”。被告人李某梅在接到崔某勇的通知后,会召集集团的骨干成员“开会”商量拆迁方案,通过多次上门滋扰、着黑衣“文身”谈判、电话骚扰、威胁等手段迫使拆迁户屈服。对于未达成协议的拆迁户,纠集多人将其控制后,采用破门侵入、强行搬离、强制架离、殴打等手段达到拆迁目的。如为迫使被害人秦某国同意拆迁,李某梅安排他人将十几条蛇扔到被害人家中,开车跟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拦停被害人,被害人阻拦强拆时,被强行拖出房屋并被殴打致轻微伤。为了笼络骨干成员,李某梅还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梅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以被告人李某梅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梅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犯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梅上诉。2020年2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