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地铁六号线二期(新城段)项目公园南路站、万寿南路站、东盛北路站的征收范围是哪里?
答:公园南路站征收范围是:东起西安北方秦川厂15号楼东侧临街商铺东墙(蓝鸟);西至西安北方秦川厂2号楼西墙;南起陕钢厂1号楼前停车场;北至秦川厂2号楼后院围墙(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为准)。
万寿南路站征收范围是:东起万寿路;西至中国兵器西北集团东方厂19号楼西墙;南起西安市新城区纬什街肉食副食商店南墙;北至西安辣欢天餐饮有限公司北墙(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为准)。
东盛北路站征收范围是:东起咸宁路加油站西墙;西至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大门东墙;南起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办公楼前;北至西安中瑞办公转椅厂临街商铺北墙(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及测量成果为准)。
答:《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2.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用途有争议的,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答: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奖励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时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几项签订补偿协议。并根据交房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
答: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名称、地址等;征收补偿方式及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安置用房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安置地点;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他约定的条款。
答: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偿:
答: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答: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恒盛居和唐韵三坊;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在长乐新城。
答: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1.征收住宅房屋,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2.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征收办公用房,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征收仓储等其他用房,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在过渡期限内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答: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层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顺序号自主选择,并予以公布。
答: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房屋,过渡期限30个月,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答: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最小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40㎡,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8㎡。房屋户型设计按套内建筑面积分为40㎡、48㎡、56㎡、64㎡、72㎡、80㎡、88㎡、9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