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年岁月荏苒,法徽熠熠仍照初心,75载奉法而行,步行踽踽永守公义。从法官选任到法官员额制改革,从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从解决矛盾纠纷到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从纸笔记录到智慧司法,每一代法院人有每一代的课题,这些发展和蜕变不仅仅体现在硬件设施的改善上,更重要的是法治建设和司法制度的进步,以司法之名,守护人民。而如今,新时代的课题已经展开,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振聋发聩,绿色原则也以法条形式出现在民法典中,以法治手段,守护绿水青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责任,必须完成的使命,让“青山隐隐曲水绕,草滩深处白鹭飞”的美好景象不仅呈现在诗里,也呈现在生活里。
结合辖区内水资源众多,水产丰富,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多发、易发的特点,2024年3月,蔡甸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张某某、蔡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域并未被划定为禁渔区范围,但雨季来临时因雨量增加导致捕捞水域水位上升与禁渔区自然联通,相关水域因此发生物质与能量的持续交换,进而形成完整的生态系统,为充分的践行长江大保护理念,蔡甸法院结合行为人捕捞行为是否对禁渔区的生态系统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在丰水期使用禁渔工具在非捕捞区捕捞水产品,非禁渔区与禁渔区联通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对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追缴违法所得,并按照生态修复方案放流成鱼620千克、幼鱼111350尾。
蔡甸法院综合考量采砂行为对砂石资源、生物栖息地及航道的影响,准确量刑裁判。2019年,被告人潘某、郭某等五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郭家台汉北河边及余家台码头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从事采砂作业,由被告人潘某、郭某、肖某投入自卸驳船、挖机、铲车等工具,被告人孙某负责过磅记账,被告人肖某、张某负责操作自卸驳船及采砂船进行非法采砂。蔡甸法院根据不同被告在犯罪中地位、作用,对采砂人、运砂人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对收砂的唐某、潘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全链条打击震慑非法采砂活动。
近三年来,蔡甸法院依法审理2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被告黄某某、被告陈某某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依法保护了黑水鸡、珠颈斑鸠等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只,骨顶鸡、草鹭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幼雏3只。对非法猎杀沟灌、华南兔,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被告人陈某某予以刑事处罚。以司法手段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旋律已经奏响,蔡甸法院作为司法责任的主体应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落实以生态修复为中心的环境保护原则,筑牢生态保护司法防线,增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能,加大生态修复司法力度,始终高悬绿色司法利剑,以绿水青山向祖国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