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3日,宿迁市泗洪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对江苏某汽配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 500 万只制动液压泵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经原泗洪县环境保护局批准(洪还表复[2011]35 号),2013 年 11 月 14 日通过原泗洪县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环保“三同时”验收。该公司环评批复中仅批复建设1台射芯机,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该公司涉嫌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3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信访举报,对宿豫区某生猪养殖家庭农场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建有11栋猪舍,现有生猪存栏700-800头(据农场主人表示当前非洲猪瘟疫情,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养猪场检查),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联合发布的第2号公告规定“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化标准确定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该农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按照规定应该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该农场并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两个案例分别代表了两类常见的建设项目环评手续违法行为,一类是“未按规定重新报批”,另一类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这两类问题多是源于企业管理者的责任心缺失,认为“反正我有手续”或是自认为“影响不大”,但法律容不得半点侥幸和糊弄。希望今天的两个案例可以给广大企业经营者以警醒,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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