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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9-19 18:59:32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年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结合张家港住建领域实际情况,市住建局制定了《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苏州市2023年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相关工作要求,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市住建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底,在全市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职责落实,进一步提升噪声污染防治水平。2023年,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举报投诉数量较2022年下降20%,营造安静、舒适、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大力开展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贯培训活动,有效防治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督促新建居民住宅工程项目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设计和建造,落实噪声预防措施。(责任单位:安监站、物业处、审图中心)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防治费用和措施。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指导施工单位加强与工地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矛盾化解和经济补偿机制,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责任单位:建管处、招标处、安监站)

  2.规范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规范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严格审核夜间施工申请内容,对于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房屋市政工程,提供相关工作意见,以便生态环境部门发放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中高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等特殊期间,禁止一切产生噪声的夜间施工作业。督促施工单位在工地大门口显著位置公示夜间施工内容、施工时段和降噪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违规夜间作业工地的查处通报工作,有关情况纳入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标准化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安监站)

  3.强化出土工地管控。督促施工单位在出土前向城管部门报备建筑垃圾(渣土)处理方案,明确运输单位、时间、路线、目的地等。利用视频监控系统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第三方夜间暗访,对于发现违规夜间出土,渣土运输车辆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通行证的,分别书面移交城管、交通、公安部门查处,实现部门联办、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安监站)

  4.安装噪声监测系统。督促规模以上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按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安监站)

  1.强化日常巡查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督促装修业主及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施工作业时间。对于住区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劝阻、调解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物业处)

  2.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和属地在住宅小区内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住区环境和谐安宁。(责任单位:物业处)

  1.住宅销售前告知噪声影响及防治措施。督促新建居民住房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还应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责任单位:住宅产业科)

  2.落实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防噪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根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安装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建成后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有效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责任单位:审图中心、住宅产业科、物业处)

  (一)动员部署(2023年4月)。各相关科室(单位)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排定时间节点,实现任务清单化、清单责任化,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二)推动落实(2023年5月至11月)。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围绕重点任务,扎实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和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工作台账。

  (三)总结提升(2023年12月)。各相关科室(单位)在全面实施专项方案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年度工作,固化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谋划明年工作计划。

  (一)全面梳理排查。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围绕重点区域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专题动员部署,对房屋市政工程、住宅小区等噪声多发地进行全面排查。对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办理、噪声监测系统安装、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住宅开发商公示噪声防治措施等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完善部门之间联勤联动、信息共享、问题移交等工作机制,强化齐抓共管、联合攻坚,推动形成协同高效的噪声污染治理工作格局。

  (三)按时报送信息。请各相关科室(单位)于6月、9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总结应包括噪声污染防治落实情况,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文件和查处通报情况,本辖区安装噪声监测设备的工程项目数量及联网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情况,在住宅销售场所公示噪声影响和防治措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买卖合同情况,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及住宅小区噪声污染问题督促整改和线索移交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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